7月26日,最高檢召開“依法懲治跨境電詐犯罪守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新聞發(fā)布會。
7月26日,最高檢召開“依法懲治跨境電詐犯罪守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新聞發(fā)布會。新聞發(fā)布會共有三項議程:一是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二是發(fā)布《依法懲治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lián)犯罪典型案例》;三是回答記者提問。
“兩高一部”聯(lián)手
加大跨境電詐犯罪懲治力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葛曉燕對《意見》的主要情況進行說明。葛曉燕介紹,為進一步加大對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打擊治理力度,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和司法實踐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經深入調研、反復會商,并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意見,共同制定該《意見》。
跨境電詐犯罪手段升級
司法辦案面臨3大新挑戰(zhàn)
葛曉燕介紹,各地在辦案中發(fā)現(xiàn),隨著境外犯罪集團對抗能力不斷增強,犯罪手段持續(xù)升級,打擊治理難度日益增大,實踐中出現(xiàn)的不少新情況、新問題,對打擊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帶來嚴峻挑戰(zhàn):一是犯罪組織集團化;二是跨境電詐及其衍生犯罪呈現(xiàn)新特點;三是查明犯罪事實難度加大。
跨境電詐
及其衍生犯罪呈現(xiàn)新特點
葛曉燕在新聞發(fā)布會上介紹,犯罪集團及團伙大肆實施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除針對我國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外,有的還對境外其他地區(qū)居民實施電詐活動;有的團伙混合實施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部分園區(qū)在管理控制成員的過程中肆意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組織賣淫、強奸等犯罪行為;有境內人員受到境外犯罪組織招募或誘惑,偷越國(邊)境參加犯罪活動,社會危害極其嚴重。
境外電詐犯罪集團及其參加人員的
犯罪事實查證困難
葛曉燕表示,境外犯罪組織與我技術對抗不斷升級,想方設法逃避法律制裁。如對涉詐人員實施反調查話術培訓,毀滅作案工具等,取證難度進一步加大;部分犯罪集團坐大成勢后勾結當?shù)夭环▌萘?,受到庇護后對抗能力進一步增強。與此同時,電信網絡詐騙黑灰產日益成熟,各類逃避偵查手段不斷升級,司法辦案難度明顯加大,境外犯罪集團及其參加人員的犯罪事實查證困難。
《意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主要涉及4個方面
葛曉燕介紹,《意見》共三部分十六條,規(guī)定了辦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的總體要求、法律適用、程序規(guī)定、政策把握、追贓挽損等。主要體現(xiàn)四個方面內容和特點:一是堅持總體從嚴,彰顯嚴懲立場;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解決實踐需求;三是堅持依法打擊,確保不枉不縱;四是強化追贓挽損,維護財產權益。
突出四個
懲治境外電信網絡詐騙和
境內協(xié)同犯罪重點
葛曉燕在新聞發(fā)布會上介紹,《意見》強調,當前要突出四個懲治重點:依法重點打擊犯罪集團及其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骨干成員;重點打擊為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提供庇護的組織;重點打擊犯罪集團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綁架、強奸、強迫賣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重點打擊為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集團招募成員而實施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行為。
“打財斷血”
積極開展追贓挽損工作
葛曉燕介紹,《意見》第15條強調,要高度重視追贓挽損工作,全面調查、審查跨境犯罪集團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依法及時查詢、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賬戶資金、房產、車輛、貴金屬等涉案財物,將追贓挽損工作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各環(huán)節(jié)。針對當前跨境電詐案件幕后“金主”、其他組織者、領導者逃匿境外問題,《意見》第16條還對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作出提示性規(guī)定,引導辦案機關積極適用,依法追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
跨境電詐犯罪的
四大新情況、新特點
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副局長鄭翔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當前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主要呈現(xiàn)出以下幾方面特點:一是有組織化日趨明顯。詐騙集團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呈現(xiàn)出多行業(yè)支撐、產業(yè)化分布、集團化運作、精細化分工、跨境式布局等跨國有組織犯罪特征;二是境外詐騙窩點呈現(xiàn)園區(qū)化特征。目前,境外散落分布的詐騙團伙越來越少,取而代之的是超大規(guī)模的賭詐園區(qū)、“工業(yè)園區(qū)”;三是犯罪工具不斷升級。詐騙集團利用區(qū)塊鏈、虛擬貨幣、AI智能、遠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技術新業(yè)態(tài),不斷更新升級犯罪工具;四是詐騙手法加速翻新。詐騙集團緊跟國內社會時政民生熱點,隨時變化詐騙手法和“話術”,還針對不同群體,根據(jù)非法獲取的精準個人信息,量身定制詐騙劇本,實施精準詐騙。
針對性解決跨境電詐集團
詐騙金額難以認定問題
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廳副廳長胡春健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意見》第5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犯罪集團數(shù)額的特殊認定方式。由于有的犯罪集團、犯罪團伙之間存在管理、控制關系,存在抽成分紅或收取費用的情況。有的案件,在難以查證具體詐騙事實、數(shù)額時,能夠通過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其他證據(jù),查明抽成、收費的方式、數(shù)額,可以據(jù)此折算詐騙金額;有的雖不具備折算的條件,但是能夠查明抽成、收費的數(shù)額,可以將抽成、收費的數(shù)額認定為詐騙金額。
堅持依法從嚴懲處
突出打擊重點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翟超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司法辦案中,要“出重拳,下重手”,對于詐騙犯罪集團的組織者、領導者、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員,以及幕后“金主”;對于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蛇頭”,為詐騙集團提供轉賬協(xié)助的“卡頭”和行業(yè)“內鬼”;對于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危害對象和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實施犯罪的人員和累犯、慣犯,堅決依法嚴厲打擊,從定罪量刑、政策把握、財產處置等各方面全面落實從嚴要求。對于跨境實施的拐賣人口、故意傷害、綁架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決不手軟,依法判處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