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西藏自治區(qū)各級法院全面推進打擊治理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專項工作,依法懲治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及關聯(lián)犯罪,堅決遏制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蔓延勢頭,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境外“淘金”要謹慎
2021年2月,被告人陳某通過網(wǎng)絡認識費某某(另案處理)。同年2月19日,陳某在費某某安排下前往緬甸,加入境外詐騙團伙。為謀取非法利益,陳某在明知費某某從事網(wǎng)絡詐騙犯罪的情況下,將自己的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綁定至手機后交給費某某,用于收款、轉賬等詐騙活動。同時,陳某在費某某安排下,在詐騙窩點負責以虛構的身份尋找并添加中年女性賬號,然后將賬號推給“聊天組”,再由其他詐騙團伙成員實施詐騙。
2021年8月27日,陳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加入境外詐騙團伙,為詐騙團伙提供銀行卡和資金支付結算賬戶,并在電信詐騙團伙中負責“引粉”,詐騙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陳某犯罪后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并自愿認罪認罰,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以詐騙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兩年兩個月,并處罰金兩萬元。
法官介紹,本案系國內(nèi)人員加入境外詐騙團伙進行電信詐騙犯罪的典型案例。境外詐騙犯罪集團往往以“高工資、低門檻、工作時間靈活”等虛假招聘信息,引誘他人非法偷渡至境外“淘金”。行為人到達境外詐騙窩點后,往往自愿或被迫從事電信網(wǎng)絡詐騙活動,最終害人害己。
“輕松”掙錢不可信
2020年2月,被告人劉某明知出售的儲蓄卡可能會被用于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仍然應一名陌生網(wǎng)友要求,前往銀行辦理了儲蓄卡及配套U盾,并將該銀行卡及綁定該銀行卡的手機號碼一并出售給該陌生網(wǎng)友。之后,劉某的銀行卡被他人用于接收電信網(wǎng)絡詐騙資金98萬余元,劉某非法獲利1500元。
2020年2月,被告人王某明知出售的儲蓄卡可能會被用于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仍然應一名男子邀約,前往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及配套U盾,并將該銀行卡及綁定該銀行卡上的手機號碼一并出售給該男子。之后,其銀行卡被他人用于接收電信網(wǎng)絡詐騙資金48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二人的行為均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劉某、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積極退賠部分贓款,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以被告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被告人王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
該案是典型的為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分子提供銀行卡支付結算幫助的犯罪案件。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的行為人往往聲稱,自己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卡,或者利用微信、支付寶幫助轉賬或接收銀行轉賬取款,只是為了“輕松”掙點錢。殊不知,自己卻為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提供了快捷通道,使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更容易得逞,追贓挽損難度更大。
法官提醒,千萬不要因貪圖蠅頭小利而將自己的銀行卡、支付賬戶等出租、出借、出售給他人,從而使自己淪為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既損害他人財產(chǎn)安全,又使自己被追究刑事責任,最終得不償失。
“跑分”活動要不得
2023年4月3日至4日,楊某某(另案處理)伙同被告人牛某(化名,不滿十八周歲)組織“跑分”活動,牛某負責取款、匯款。二人通過在銀行取款、商鋪刷卡套現(xiàn)等方式,將被害人劉某某被騙資金兩萬元轉移。在扣除約定的報酬后,牛某將其余1.4萬余元資金以無卡存款方式存入其“上線”提供的銀行賬戶。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牛某明知其幫助他人轉移的資金是犯罪所得仍然幫助轉款,致使其上游犯罪分子難以被及時查處,并造成他人損失無法追回,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牛某犯罪時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且認罪認罰,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牛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
法官提醒,近年來,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分子往往躲在幕后,利用未成年人及無業(yè)人員“跑分”,幫助其轉移詐騙所得資金。不少未成年人因涉世不深、辨別能力有限,并為蠅頭小利所惑,淪為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的幫兇。因此,廣大群眾尤其是青少年,一定要保持警惕,不要幫助他人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以免淪為犯罪分子的“替罪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