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肇事案,在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情況下,竟然35年不作出事故認定、不對嫌疑人進行偵查,導致案不能立、錢不能賠、人不能罰、事不能了,影響極其惡劣!”
這是教育整頓中央督導組在內蒙古督導查辦的一起干警違紀違法案件。1986年10月,呼和浩特發(fā)生了一起慘烈的車禍,在路上正常騎車的陳某被一輛拖掛車剮倒在車底,當場死亡。慘劇發(fā)生后,負責辦理此案的交警卻遲遲不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也未就雙方民事賠償進行調解。此后陳某的哥哥開始不斷找相關部門反映問題,但面對信訪人無數(shù)次正當訴求,35年來問題始終沒有得到實質性解決。
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期間,各地在統(tǒng)一部署下開展了全國“12337”舉報平臺涉法涉訴信訪案件集中評查化解專項行動,全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在專項行動中,中央督導組收到這條線索后高度重視,立即將線索交辦給呼和浩特檢察院,要求全面細致核查。
經(jīng)過核查發(fā)現(xiàn),當年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認定進行討論時發(fā)生了內部分歧,竟將案件擱置不理,長期怠于履行依法追究犯罪的法定職責,導致死者家屬救濟無門,后來甚至將案卷丟失,再三錯過化解案件的最佳時機。隨著案件責任的查明,督導組提出依紀依法懲處責任人的督導建議。
這起案件評查是全國涉法涉訴信訪案件集中評查化解專項行動的一個縮影。各地市縣兩級教育整頓辦組織政法單位,對本地涉法涉訴信訪重點案件排查摸底,開展集中評查、核查,明確提出“一案三查”的要求——既查原執(zhí)法辦案是否存在錯誤或瑕疵、是否涉及干警違紀違法、是否有尚未整改的頑瘴痼疾,同時也查信訪當事人訴求是否合法合理,還要查原信訪化解工作是否到位。
同時,專項行動對案件評查還下了“死命令”:必須見案件承辦人、相關涉案人員、信訪人、信訪工作人員;必須查閱卷宗、核查證據(jù)材料;必須從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辦案程序、實體處理、信訪化解等方面進行全方位評查,確保評查結論客觀公正、令人信服、經(jīng)得起檢驗。
各地依據(jù)評查結論,找準結案不息訴不息訪的癥結,靶向施治、法理情結合,開展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實現(xiàn)息訴息訪。
——對原案件處理存在明顯錯誤或瑕疵的,及時通過法定程序和妥善方式予以糾正、補正,切實維護信訪人合法權益;
——對原案件處理決定正確的,耐心釋法說理,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
——對信訪人生活困難,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依法予以救助;
——對信訪人無理纏訪纏訴,符合終結標準的,依法予以終結,及時對接相關地方和單位繼續(xù)做好矛盾化解、教育疏導和幫扶救助工作。
對于信訪化解情況,專項行動建立了復查、核查機制。省級教育整頓辦從每個地市選取重點案件進行復查,重點評查化解質量。全國教育整頓辦協(xié)調中央政法單位,分頭對部分查否案件進行抽查,重點審查反映問題是否逐一核查、查否依據(jù)是否充分、核查單位責任領導是否審核把關、是否向信訪人核實反饋等。對評查化解要求不落實、評查結論錯誤的,督促整改。
全國教育整頓領導小組在部署評查化解專項行動時特別提出,對原案件處理錯誤應發(fā)現(xiàn)而未發(fā)現(xiàn)的,有錯頂著不糾的,合法合理訴求該解決不解決的,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對評查化解工作流于形式,信訪案件嚴重積壓未有效解決的,將倒查追究相關政法單位主體責任,責令限期整改。
目前,各地聚焦提升評查化解質量,采取政法單位專班評查、檢察機關法律監(jiān)督評查、提級評查、異地交叉評查、疑難復雜案件掛牌督辦、領導包案化解等方式,推進問題解決,切實防止案件交辦簡單“回娘家”,案件評查化解“走過場”。同時,各地把專項行動和頑瘴痼疾線索核查有機銜接,與建章立制相結合,促進評查化解成果制度化,一批著眼長效常治的制度正陸續(xù)出臺。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只有積極回應群眾訴求,解決群眾實際問題,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才能得到群眾更多的認可和肯定。
全國12337舉報平臺:http://www.12337.gov.cn